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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6-03-23 11:00浏览量:

一、问题: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答:直接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无需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残保金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二、问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面向群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
三、问题: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该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该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四、问题:残保金征收标准有政策依据吗?有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实行分档征收,2020年至2022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0年至2022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的残保金。明确征收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五、问题: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问题:安排什么样的人可以申报抵扣残保金?有聘用时间限制吗?
答: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按比例就业情况认定就业年龄按照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执行),并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已经失效,不再认可,现行有效的残疾人证为二代证或卡片式的三代证;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9-10级)的人员不予以抵扣残保金。
七、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进行劳务派遣机构备案?
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所服务的用工单位缴纳。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县范围内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需进入“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务派遣备案平台(https://abllwrz.henancjr.org.cn/lwpq)”,对2024年派遣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备案。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2024年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备案的公告》
八、问题: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定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四)《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
九、问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只要满足“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中的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在职职工,因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
十、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12月27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精神执行。
十一、问题:职工自己缴纳的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新农保是否能在审核中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时,只认可申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保五险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问题:为什么不能勾选申报年度全年月份?
答:检查劳动合同信息一栏合同期限填写是否正确,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时间段应在提交劳动合同有限期内,填写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必须包含所申报年度全部月份,上传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与填写日期一致。另外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申报单位须一致(劳务派遣除外);残疾人姓名、身份证、残疾证与申报残疾人须一致。
十三、问题:为什么工资、社保、医保一栏是打X的?
答:工资比对不通过的,首先核实在税务局申报个税是否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已达到有可能是系统不稳定导致验证失败,可以返回上一步多试几次再次调取数据,或清理浏览器缓存、退出重新登录;社保、医保验证不通过的,请核实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社保、医保是否已经足额缴费,如已足额缴费,可以返回上一步多试几次再次调取数据,或清理浏览器缓存、退出重新登录;如果经多次调取依然验证不通过的,请保存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的凭证作为佐证材料。
十四、问题:为什么系统提示:该人员未在系统中查询到残疾证信息,不允许申报安置登记?
答:调取不到残疾人证信息有多种情况:1系统不稳定,退出后重新登录,不要导入上一年度的数据,手动添加残疾人信息;2、清理浏览器缓存 ,重新调取数据;3、与残疾人核实残疾人证是否已经过期、被注销、冻结等异常情况。
十五、问题:残疾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医保、社保未缴纳够年限,继续聘用残疾人是否可以抵扣残保金,残联审核是否按照国家延迟退休政策?
答:2025年申报2024年度,认定未涉及延迟退休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延迟退休提供政策依据,非本单位证明。
十六、问题:安排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要哪些材料?
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即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内容请关注残联公告)。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期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残联将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税务部门据此结果对残保金进行征收管理。

【申报途径】
(一)网上申报: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

第二步:切换到商丘市民权县,找到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后面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

第三步:点击“我要申报”进入系统后,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中维护用人单位信息,如是劳务派遣关系则需添加劳务派遣单位信息。

第四步:保存后,到“残疾人安置管理”中选择添加残疾人,在残疾人信息填报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点击下一步;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有联网认证不通过的事项,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凭证,提交相关材料,交由残联进行人工审核。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邮费自理)需提供:
1.《河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审核过程中若出现比对信息异常,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银行发放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网上申报操作视频课件详见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首页公开课(https://www.cdpee.org.cn/training/public),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联网认证。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按照属地审核原则,所选的税务主管部门、残联主管部门应保持一致。
民权县残联咨询方式:
地址:民权县东区民主路与淮海路交叉口残疾人康复中心305室
电话:0370--8521776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