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11308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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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县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民权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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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1、用人单位需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并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编制文件); 4、上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残疾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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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单位的审批表及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提交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 |||
3.决定责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报同级残联,经研究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确认申请单位的真实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民权县东区民主路与铁北路交叉口残联305室 | 服务电话 | 0370-8521776 |
投诉机构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备 注 |